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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自民國102年(2013年)起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翻譯並發布之國際會計準則(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 金管會於2009年5月宣布 台灣上市上櫃興櫃公司必須在2013年1月1日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表 台灣上市上櫃興櫃公司將受到政策影響,改變財務作業方式,與財務相關的應用系統 非上市櫃及興櫃的公開發行公司也必須在2015年1月1日接軌IFRS編製財務報表
第一階段: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 應自 2013 年開始依 IFRS 編製財務報告 自願提前適用者,於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得提前自 2012 年開始自願依 IFRS 增加編製合併報表 (因此月營收如採合併制,月營收柱狀圖比較基準己改變) 第二階段:非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 應自 2015 年開始依 IFRS 編製財務報告, 自願提前適用者,於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得自 2013 年開始自願提前適用